为法自弊wéifǎ-zìbì
(1) 自己作法,自受弊害
英conduct law to limit oneself;create laws only to destruct oneself⒈ 作定自弊。参见“作法自弊”。
引《资治通鉴·晋安帝义熙八年》:“毅夜投牛牧佛寺 ……寺僧拒之曰:‘昔亡师容桓蔚,为刘卫军所杀,今实不敢容异人。’ 毅叹曰:‘为法自弊,一至於此!’”
语本《史记.卷六八.商君传》:「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『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』商君喟然叹曰:『嗟乎,为法之敝一至此哉!』」指自己订立的法规,反而让自己受害。比喻自作自受。《资治通鉴.卷一一六.晋纪三十八.安帝义熙八年》:「毅夜投牛牧佛寺……寺僧拒之曰:『昔亡师容桓蔚,为刘卫军所杀,今实不敢容异人。』毅叹曰:『为法自弊,一至于此!』」也作「作法自毙」。
作定自弊。
西汉·司马迁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!为法之敝,一至此哉!’”
宋·司马光《资治通鉴·晋安帝义熙八年》:“毅叹曰:‘为法自弊,一至于此!’”
作法自毙
嫁祸于人
为法自弊作谓语、宾语;指作法自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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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做,行,做事:为人。为时。为难。不为己甚(不做得太过分)。
2. 当做,认做:以为。认为。习以为常。
3. 变成:成为。
4. 是:十两为一斤。
5. 治理,处理:为政。
6. 被:为天下笑。
7. 表示强调:大为恼火。
8. 助词,表示反诘或感叹:敌未灭,何以家为?
9. 姓。
法读音:fǎ法fǎ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(5)姓。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
自读音:zì自zì(1)(代)自己:~爱|~备|~便|~费|~供|~家|~荐|~救|~勉|~弃|~谦|~强|~杀|~述|~诉|~习|~信|~省|~许|~选|~学|~专|~足|~不量力|~掘坟墓|~鸣清高|~投罗网|~我批评|~言~语|~作聪明。(2)(副)自然;当然:~不待言|~当努力|~有公道。自zì(介)从;由:~古|~外|~小|~远而近。
弊读音:bì弊bì(1)(名)欺诈蒙骗、图占便宜的行为:营私舞~。(2)(名)害处;毛病:兴利除~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