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·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(好工具.)法司会审。
⒈ 明清两代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为三法司,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。
引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”
《醒世恒言·李玉英狱中讼冤》:“这一篇章疏奏上,天子重瞳亲照,怜其冤抑,倒下圣旨,着三法司严加鞫审。”
姚雪垠《李自成》第二卷第三二章:“本应拿问,交三法司从严议罪。”
明清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合称为「三法司」,专审重大案件。
三sān(1)(量)数目;二加一后所得。(2)(量)表示多数或多次:~番五次。
法读音:fǎ法fǎ(1)(名)由国家制定或认可;并强制遵守的法律、指令、条例等行为规则的总称:宪~。(2)(名)方法、方式:写~。(3)(名)标准样子;可以模仿的:取~。(4)(名)佛教的教义;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:~术。(5)姓。(6)(动)效法:~后王。
司读音:sī司sī(1)本义:主管。(2)(动)主持、操作。(3)(名)一级机关内一部门。(4)姓。